汉代法律明文规定,除谋反罪之外,对官员贪污罪惩处最重,西汉“主守而盗直十金,弃市”,重者纵然免死也终身禁锢,甚至禁锢两三代,东汉安帝时,清河相叔孙光贪赃坐罪,禁锢父子二代,更重者“赃吏三世禁锢”,涉及官员“知情不举者与贪官”甚至“杀人罪同等论处”(《汉书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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